奇某电器等将在海外注册的“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称号,作为商业标识遍及的运用在其出产、出售的洗衣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扬活动中。西门子以为奇某电器等的行为损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一审江苏高院以为,被告被诉侵略权力的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定被告立马中止侵权,并补偿经济丢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万元
最高法院二审以为,奇某电器等明知“西门子”“SIEMENS”商标的知名度,成心将“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运用在洗衣机产品上,形成顾客混杂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在产品外包装及宣扬活动中运用该标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关于补偿数额,现有依据虽难以确认西门子公司的实践丢失或奇某电器的侵权获利,但足以认定奇某电器的侵权获利已显着超越法定补偿最高限额500万元。
在此情况下,鉴于奇某电器拒不供给与侵略权力的行为相关的财政材料,已构成依据阻碍,一审法院参阅媒体报道内容中关于奇某电器有限公司年出售总额为15亿元的数据,并依据案子相关现实,依照十五分之一核算被诉侵权产品的出售额占比,从而确认奇某电器等承当1亿元补偿数额并无不当。最高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